
記者郭瑞騰/苗栗報導
國防部為使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於服役期間因公或作戰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士官、士兵,因身心障礙且未獲權責機關通知,而逾法定期間未申請贍養金者,得重新提出申請,以彰顯政府照顧德意及解決實際生活困境,特訂定該規定。輔導會透過制度調整,提供重新審視及申請機制,苗栗縣榮民服務處陳立中處長立即啟動相關協助主動關懷,使符合資格者能獲得更完善照顧。
苗栗縣榮民服務處陳立中處長表示,為確保轄區內榮民(眷)充分了解修法內容,主動展開宣導與關懷訪視服務,針對曾因資格不符或未提出申請之榮民,逐案盤點提供諮詢協助,說明申請程序、所需文件及相關注意事項,協助備妥資料,保障權益不漏接。近日責派王國良總幹事及服務團隊前往訪視因公受傷退伍榮民家庭,詳細說明修法重點與重新申請流程,並協助檢視既有醫療診斷證明、服役相關資料及宣導榮總綠色通道。該榮民對於政府主動修正法規、提供再次申請機會深表肯定,也感謝榮服處積極協助,讓其家庭感受到溫暖與支持。
苗栗縣榮民服務處陳立中處長表示,凡符合「因公受傷」相關規定且有意重新申請贍養金之榮民,均可洽詢榮服處服務人員,將有專人提供完整說明與協助。秉持「榮民在哪裡、服務到哪裡」及「榮眷在哪裡、關懷到哪裡」的目標,落實各項服務照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