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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怡至今仍一直對外堅稱自己為美國UBI公司的最大股東,持有股份50.24%,是UBI公司的掌權者,聲稱有多份歷時八個月嚴謹驗證之律師意見書可佐,包括2022年5月24日美國 Meyer Suozzi 事務所法律意見書、 2022年6月8日美國 RIMON LAW事務所法律意見書、2022年6月9日萬國法律事務所法律意見書為證。
根據2022年5月24日美國 Meyer Suozzi 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函:「有關王長怡博士行使認股權證購買 UBI 股票一事,我們是王博士的法律顧問,並代表她就上述事項致函…」
▲Meyer Suozzi 律師函。(圖/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 (UNITED BIOMEDICAL INC.提供)
所以這個律師函只是幫王長怡表述她行使認股權證的觀點,律師函不是法院判決書,不能代表王長怡表述的就是事實。
所謂的2022年6月8日美國 RIMON LAW事務所法律意見書:「根據王博士法律顧問Meyer, Suozzi於2022年5月20日發出的信函結論:王博士向UBI提供一定對價並有效行使了認股權證,成為UBI的多數股權股東…」
▲Rimon Law 律師函。(圖/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 (UNITED BIOMEDICAL INC.提供)
所以這律師意見書是架在前一封由Meyer, Suozzi律師事務所根據王長怡自述的意見的基礎上,毫無驗證,遑論有對王長怡說法及提供的文件進行調查,這是王長怡自導自演的戲碼,把自己編造的故事透過律師來演,混淆視聽。
早在2015年,王長怡為了節稅將個人股票轉入CYW FLP, LLP公司,自己也承認 CYW FLP是UBI合法股東,王長怡原持有22.71% UBI股權,經過額外認股權證持股占比為50.24%。然而王長怡早在2019年6月,就把CYW FLP, LLP這家公司權益進行轉讓,公司責任人也變更為KARMAMA LLC,本案於2022年1月31日由美國德州達拉斯法院裁決,確認CYW FLP, LLP的責任人是KARMAMA, LLC,王長怡已經不是CYW FLP, LLP公司的控制人。就算王長怡執行的認股權證有效,原來CYW FLP, LLP所持有的22.71%股權也不屬於王長怡,何來的她擁有UBI 50.24% UBI股權?事實上胡世一才是UBI的實際控制人,目前她控制UBI前四大股東,約達62% 的UBI股權。
▲王長怡對外提供的UBI股東表及她自己發給CYW FLP, LTD 的認股權證,本文件有王長怡簽名及王長怡與聯亞生技用印。(圖/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 (UNITED BIOMEDICAL INC.提供)
王長怡堅稱已執行美國UBI公司認股權證,其實是非法無效的。因為她宣稱的認股權是在公司不需要借款且沒有董事會核准借款的狀況下,由她自己透過反覆循環借錢給公司,又在沒有董事會同意下自己發給自己認股權證,更進一步在沒有董事會同意下採用公司2009年執行過認股權證的價格來執行她所謂的認股權證。由於絕大多數的借款、認股權證的發放與執行都未經董事會核准,當然她取得的股權是非法無效的。
更令人意外的是,王長怡委任律師Kevin Schlosser突然在3月28日向紐約法院提出訴求要解除王長怡的委任。Kevin Schlosser,同時也是該律師事務所Meyer Suozzi English & Klein P.C.的代表人。Kevin Schlosser表示在代理王長怡訴訟案的期間,王長怡皆未支付律師團隊律師費與相關訴訟費用,也未配合律師及法院進行正常的出庭程序,導致律師無法有效履行職務。
UBI將持續透過各種合法途徑,提供真實資料給各單位,讓真相可以大白,正義得以伸張,盡快讓這已長達2年多的紛爭及亂象落幕,讓公司營運步入正軌,以保護股東、員工、潛在投資人及其他各界利害關係人的利益。